担保函在合同执行实务中应用广泛,其条款表述的细微差异,可能直接决定担保函的法律效力与实际保障效果,甚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结合实务常见问题,为大家梳理5点核心审核要点,帮助有效规避担保风险。 提示一:明确区分“有条件担保”与“无条件担保”。若担保函中出现“有条件的(Conditional)”相关表述,意味着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完成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该过程耗时较长,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债权。正确的审核标准是,担保函需明确约定为“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且具备“见索即付(on-demand)”属性,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付款,高效实现债权保障。 提示二:明确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部分担保函中会约定,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可选择“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赔偿金”。此种约定下,担保人通常会选择成本更低、耗时更长的“代为履行”方式,无法实现债权人快速止损的需求。正确的审核标准是,删除担保人的选择权利,条款需明确约定: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之日起,担保人需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索赔款项(pay the amount claimed)。 提示三:明确担保范围包含维权相关费用。若担保函仅约定担保范围为“履行合同义务”,未明确提及维权相关费用,那么债权人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跨境执行费等相关支出,将需自行承担,增加维权成本。正确的审核标准是,担保范围需明确涵盖“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all costs and expenses, including legal fees)”,全面覆盖债权人可能产生的损失。 提示四:明确担保期限的具体范围。若担保函中仅约定“担保期限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该表述过于模糊,易因“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界定产生争议,导致担保期限提前届满,债权人丧失担保保障。正确的审核标准是,担保期限需明确约定具体期限,可约定为“主债务到期日后至少3年”,或直接明确具体的截止日期,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提示五:合理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地。若担保函约定争议解决适用担保人所在地法律、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权人将面临不熟悉法律体系、维权成本高、执行难度大等问题。正确的审核标准是,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适用我国法律(或债权人所在地法律),管辖地约定为我国(或债权人所在地)法院,也可选择中立的国际仲裁中心(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降低维权成本与难度。
来源于 蔓延科技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