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函业务实操过程中,不少从业人员容易混淆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两个概念,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同时保函转让还附带诸多不可忽视的业务风险。本文对二者概念差异、转让潜在风险做清晰梳理。
保函转让本质属于债权转让,是保函受益人索赔权的完整转让。 完成转让之后,受让人接替原受益人,成为保函法律关系当中的正式当事人,原受益人退出保函相关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索赔事件,由受让人以自身名义直接提出付款请求。
款项让渡仅代表受益人约定,把保函项下未来可收取的款项支付给第三方,不属于完整权利转让,实质是指定收款对象。 款项让渡场景下,受让人并不是保函业务当事人,保函各方主体不会发生变更。即便已经通知开立机构,后续发生索赔,依旧需要由原受益人名义发起付款申请。款项转给第三方,也不会免除原保函受益人全部权利与义务。
简单总结:保函转让 = 换权利人;款项让渡 = 只换收款账户,权利人不变。
保函转让会带来担保关系、法律关系、索赔权利的多重变更,业务链条不确定性大幅提升,对于开立担保机构以及申请人均存在风险,主要风险分为四点:
1. 担保范围存在扩大风险 将索赔权转让给基础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银行 / 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义务脱离原本主合同约束,间接造成担保责任范围扩大。受让人身份模糊的情况下,索赔不一定对应基础合同违约事实,极易产生业务抗辩与法律纠纷。
2. 欺诈风险显著上升 按照国际独立保函惯例 URDG758,保函本身见索即付。若索赔权流转至非原合同相关第三方,保函会变相演变为支付工具。原本针对受益人的欺诈抗辩,无法对抗善意的受让方。即便项目本身没有违约问题,也可能遭遇第三方索赔,承包方、开立机构需要承担额外债务风险。
3. 保函到期后无法正常撤销 保函完成转让后,即便保函文本写明到期时间,想要失效撤销,需要取得受让人许可。受让人所属国家地区法律,会对保函时效、诉讼时效有不一样的规定。有可能保函名义到期撤销,受让人依旧保留追索、起诉权利,担保责任无法真正解除。
4. 转开行带来的操作风险 可转让保函涉及他行转开业务时,反担保行需要依赖转开行完成转让申请、受让人身份审核。业务链条变长,外部机构审核判断能力不可控,带来额外操作隐患。
办理保函业务,需要仔细审阅保函文本,区分条款写的是 “转让” 还是 “款项让渡”。 保函转让会改变法律主体,风险点多,企业在投标、工程履约场景,尽量审慎接受可转让类保函条款,充分评估各类法律与赔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