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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记者从抚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获悉,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抚州市政府采购活动已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近日,抚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抚州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通知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向供应商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此举降低了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性成本,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营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来源于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5年05月08日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市政府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新余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在省内率先出台了政府采 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提标扩面的若干举措,切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进一步调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鼓励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和评审优惠幅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证明材料 一是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规定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即可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二是推行政府采购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中小企业只需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一是减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或降低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是缩减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尽量缩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由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或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进一步压减签约时间,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一是要求采购人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将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二是对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参与“政采贷”业务 凡获得新余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均可登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新余辖内银行申请办理“政采贷”融资事宜。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多环节书面提示成交供应商,实现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来源于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5年05月0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绿色技术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 年)》,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转化应用市场机制,加强创新服务保障,推动形成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产学研用衔接高效、创新效能持续提升的绿色技术创新工作格局,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绿色技术创新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能力持续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主体进一步壮大,培育一批绿色技术领军企业、绿色低碳科技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领域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各类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创新活力不断释放,协同创新更加高效。绿色技术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基础性、原创性、颠覆性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绿色技术交易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先进适用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得以充分转化应用。绿色技术评价、金融支持、人才培养、产权保护等服务保障全面优化。绿色技术领域国际交流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三)工作原则——目标引领,创新驱动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实现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目标,着力解决绿色低碳发展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重要驱动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提升绿色技术研发水平,畅通转化路径。——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发挥市场在绿色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市场在配置资源和连接创新各环节中的功能,吸引创新要素向绿色领域集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绿色技术创新保障,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研用并举,突出应用 围绕绿色低碳发展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绿色技术攻关,增加绿色技术供给。加大绿色技术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创新各环节和要素的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压实责任,系统推进 聚焦绿色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加强部门间配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对地方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工作的评估指导力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引领明确绿色技术创新方向。定期向各地区、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征集共性技术难点和技术需求,以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低碳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负碳及温室气体减排等领域为重点,采用“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引导各类主体参与绿色技术创新。 强化关键绿色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技术攻关,鼓励绿色技术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核心绿色技术。(二)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培育绿色技术创新领军企业,支持领军企业及其联合体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技术合同登记企业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企业中,遴选发布绿色低碳科技企业,引导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培育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对中小微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绿色技术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布局,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培育和支持力度。持续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绿色技术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加强与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基地的衔接。激发科研单位创新活力。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机制,加大绿色技术创新成效在考核评优中的比重,提高科研人员绿色技术创新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兼职参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继续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发明人或团队持有股权、成果转化净收入占比以及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等相关激励政策。(三)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协同推进创新主体协作融合。引导绿色技术创新企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主体与中介机构、金融资本等联合,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金介”合作机制,促进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建立一批专注于绿色技术创新的企业孵器、众创空间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绿色技术创新突破。 更好发挥协同机构作用。发挥好绿色技术融资合作中心(原绿色技术银行,下同)在推进金融资源与绿色技术创新融合方面的协同作用,在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推进绿色技术融资合作中心建设。完善绿色技术融资合作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强化绿色技术信息平台、转移转化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绿色技术创新联盟推动相关产业绿色升级改造,充分发挥其对绿色技术推广应用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现有绿色技术创新联盟开展评估工作。(四)加快绿色技术转化应用推进绿色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根据区域绿色技术发展优势和应用需求,布局建设若干国家绿色技术交易平台。健全绿色技术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完善基础甄别、技术评价、供需匹配、交易佣金、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机制,提升绿色技术交易服务水平。 健全绿色技术推广机制。以节能降碳、清洁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为重点,适时遴选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明确技术使用范围、核心技术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综合效益。规范绿色技术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加强目录内绿色技术跟踪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向国家绿色技术交易平台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送、组织开展绿色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绿色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绿色技术产品应用。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建设,鼓励绿色技术创新装备生产企业申报保险补偿项目。鼓励国有企业采购、使用绿色技术首台(套)装备,推动绿色技术首台(套)装备应用和产业化。推动修订《政府采购法》,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加大政府绿色产品采购力度,进一步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推动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规定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稳步扩大绿色产品认证范围,推动认证结果广泛采信。(五)完善绿色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绿色技术标准。在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加大对绿色技术标准的支持力度,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工作联动,强化能源、工业、建筑、生态系统固碳增汇、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河湖生态环境复苏等重点领域共性绿色技术标准制修订,及时将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融入标准,为绿色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推进绿色技术评价。指导推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加快制定发布本领域绿色技术评价方法,提升绿色技术评价水平。支持绿色技术创新领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验证服务平台,申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为绿色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提供定制试制、检验检测、认证评价等服务。(六)加大绿色技术财税金融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绿色技术创新的股权支持力度,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进一步扩大绿色技术领域创业投资子基金托管银行范围,积极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综合应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式支持绿色技术创新,鼓励信用评级机构依规对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开展主体评级、债项评级服务。鼓励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绿色技术应用场景,运用首台(套)保险等险种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风险保障。强化财税政策保障。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绿色技术攻关项目予以积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予以支持。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科技人员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绿色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七)加强绿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绿色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持续加大对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设置绿色技术相关专业的指导支持力度,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绿色技术相关专业,进一步优化专业布局,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鼓励地方政府联合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共同实施绿色技术领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联合培养绿色技术创新专业人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强化绿色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高效的绿色技术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绿色技术先进成果与产业需求精准链接。在《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才能力等级培训大纲》中增加绿色技术相关课程,提高绿色技术经纪人队伍专业服务能力。引导企事业单位在薪酬待遇、股权分配、人才评价等方面加大对绿色技术经纪人的激励支持力度。(八)强化绿色技术产权服务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提高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专利、商标审查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智能化技术运用,提高审查效能,缩短审查周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为绿色技术产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撑。加大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进绿色技术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布局和高效益运用。聚焦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构建绿色技术与国际专利分类参考关系表,开展国内外及分区域绿色专利统计监测分析。围绕绿色低碳发展重点领域,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提升绿色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利用能力。加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规范绿色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代理行为。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对侵犯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九)深化绿色技术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绿色技术“引进来”。充分发挥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作用,积极引进境外先进技术、管理理念和商业模式,鼓励外资投向绿色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鼓励绿色技术“走出去”。以推进绿色投资、绿色产业、绿色能源、绿色基建、绿色交通、绿色贸易等领域国际合作为契机,积极开拓先进绿色技术和装备的国际市场,延伸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领域和应用场景,携手其他国家和地区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持续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工作的统筹,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抓好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充分发挥绿色技术创新部际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合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适时对绿色技术创新工作进行调度,确保实现各项任务目标。(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要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工作的推动力度,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各项政策举措,制定相关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优化创新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扎实推进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三)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将总结各地区绿色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的有效模式,及时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论坛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绿色技术创新良好氛围。
来源于 环资司 2025年05月08日
近年来,新乡市财政局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探索实行政府采购标准化、智能化新模式,通过“亮”信息、“晒”结果、“提”速度、“增”服务、“降”成本、“出”范本等方式,聚力解决企业所需所盼,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打造阳光、高效、温暖、便捷、规范的政府采购,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一、“亮”信息,“晒结果”,打造全链条“阳光采购” 大力推动电子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采购计划、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到信用评价等各环节信息全部对外公开,社会公众可实时网上查询相关信息,既方便市场主体的参与,也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智能不见面开评标”改革,实现供应商“一网通办、一次不跑、片纸不交”。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随机分配评标室,减少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前的接触,提高评审公平公正,全力打造“阳光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新乡市在全省率先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报告以及评审明细全公示,方便供应商查看资格审查情况、未中标原因和得分排名,通过“晒”评审结果,不仅保障了供应商的知情权,同时也倒逼评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真正实现了评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速度,打造“高效采购” 坚持减环节、优流程、降成本、压时限、提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印发《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再提升工作的通知》《新乡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以加强流程环节的“减法”,推动做好优化服务的“加法”,提高采购效率,夯实采购主体责任。 跑出“加速度”,推动政府采购提速增效。全力压缩各环节流程时间,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发布结果公告)时间由评审结束后9个工作日提速至当天;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提速至2个工作日;合同公告备案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当天;验收时间明确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资金支付时间由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提速至2个工作日。同时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实现供应商“一键”获取采购文件、“一键”提交投标文件、“一键”解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一键”云签、电子中标通知书“一键”发出、电子合同“一键”生成、电子采购资料“一键”归档等,全面实现“不见面,零成本”,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供应商少跑腿。 今年以来大力推进数字赋能创新工程,一是在全省率先上线智能不见面开标系统,首次引入虚拟主播技术,实现无人值守式智能开标,开标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二是在全省率先研发成功评审专家“智能云签”系统,评审专家无需再办理任何实体性的CA数字证书,仅凭手机扫码即可免费办理“云数字证书”,并“一键"调取云上CA,完成评审报告电子签章工作,使评审工作更加便捷,破解了当前评委CA数字证书办理难、办理慢、甚至收费的普遍性难题,标志着新乡市进入“数智采购”时代。   三、“增”服务,打造“温暖采购”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更加精准定向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专门编制《新乡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指导采购人预留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实现采购项目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二是执行“上限标准”,让中小企业更具竞争力。对于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执行20%的上限标准(工程为5%)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极大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竞争力。 建立中小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机制”。从保障供应商现金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提升便捷性、提高安全性、实施监督等五个维度,综合施策,构建起一整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金链保障机制。一是保障现金流,缓解运营压力。一方面增加供应商资金流入,实施预付款制度,要求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其中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搭建起“政采贷”信用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零门槛、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的信用贷款支持,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目前,平台已有合作金融机构13家,2022年已累计为企业发放贷款3.97亿元,较上年提高两倍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切实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减少供应商资金流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取消各类保证金,实现供应商零占款。二是加快资金支付,推动提速增效。要求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资金,经过全局配合努力,资金最快能实现“当天付”。三是在线发起申请,便捷资金支付。设置在线发起支付申请功能,支持供应商在线发起支付申请,系统及时向采购人发出提醒,督促采购人及时支付资金。四是采购和支付互联互通,保障支付安全。实现政府采购系统与支付系统互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固定供应商收款账号,通过支付系统进行支付,保障资金支付安全无误。五是实施监督保障,督促政策落地。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供应商资金链保障机制落实到位。   四、“降”成本,打造“便捷采购” 新乡市实行政府采购交易场地免费使用、采购文件“零收费”,明确全市一律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禁收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比如质量保证金),推行“信用+承诺”制,最大限度减少供应商资料提供,实现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制度性成本“清零”,提高供应商投标便捷度。同时创新开发政府采购线上询问、质疑、投诉功能,对供应商维权开通网上绿色通道,减少供应商维权交通费、差旅费、邮寄费等成本,实现维权“零成本”。   五、“出”范本,打造规范采购 为加快我市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我市出台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采购人内控制度、需求调查、需求审查、履约验收、惠企政策卡等多个范本。一方面,为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我市梳理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减少因采购文件编制而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确保采购政策落实,提高采购效率,指导采购人、代理机构高效合规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我局按照不同采购方式,分类制定了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和采购合同示范文本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参考使用。另一方面,为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规范采购单位内部运行,确保采购质效,出台了采购人内控制度、需求调查、需求审查、履约验收等多个范本供采购人使用,抓住了“一头一尾”这两个采购关键环节,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同时,为了确保供应商能更好的了解采购政策,梳理印发了惠企政策卡,由我们的政府采购“首席服务员”进行政策宣传,让供应商切实体会到新乡市政府采购的惠企力度。
来源于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5年05月08日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对政采活动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已有多个省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发布,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本级、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山东省】 《山东省 202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于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其他设区的市 50 万元,县级 30 万元;工程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设区的市、县级 60 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及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确定,品目分类新旧对照表附后。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二级品目”指编码后四位为 0 的品目,如 A02010000)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本次调整将协议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0万元下调为100万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预算单位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委托集采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我市所属京外办公的预算单位可以执行当地集中采购结果,并可委托当地集采机构组织本目录内产品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于 省财政厅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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