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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近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2条。 根据该条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投标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5.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7.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以下为条例全文——《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 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多个中标人名单。 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国家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 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各类主体建设的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并能满足保密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的内容通过原渠道发布、告知。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机制,实现同步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方法和否决投标的全部因素;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评标因素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应当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的参加机会,由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十二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编制标书、造价咨询等服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异议投诉、合同等相关材料。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保存在交易中交互、生成的电子档案,并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招标项目档案提供便利。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损毁招标项目档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 (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排斥、限制或者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第四十三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七)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标底的计算方法; (八)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九)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拒绝参加培训、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以及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专家,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可以暂停其参加评标活动或者移出评标专家库;对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专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应当报经同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审意见,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参加评标工作或者缺席评标活动; (七)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和参加的评标项目; (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不予采纳; (四)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内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澄清材料; (七)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同时将所有不同意见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八)按照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以及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按照综合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作为参考,但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评审结果汇总情况;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办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国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异议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 第五十七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承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异议、投诉处理等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 (三)放弃中标; (四)串通投标;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加投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二条 涉及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则,应当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时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十三条 省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会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依法开展信用评价。 按照前款规定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在相关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全省通用,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重复出具。 第六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并同步推送至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并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三)投诉书未按照规定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五)超过投诉时效;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十七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驳回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调取、查阅、复制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 第六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对涉及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七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增设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三)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四)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五)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六)向市场主体收取违法违规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或者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保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保存时间少于十五年,或者拒绝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档案提供便利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简化招标程序,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于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5年05月08日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规划》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加强整体布局,按照夯实基础、赋能全局、强化能力、优化环境的战略路径,全面提升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大动力。            《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大幅增强,政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数字文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数字社会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字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突破,应用创新全球领先,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打开新局面。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数字中国建设体系化布局更加科学完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数字化发展更加协调充分,有力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              《规划》指出,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 一是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大力推进北斗规模应用。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东西部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整体提升应用基础设施水平,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二是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构建国家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各级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规划》指出,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农业、工业、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壮大,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发挥“绿灯”投资案例引导作用,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快制度规则创新,完善与数字政务建设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三是打造自信繁荣的数字文化。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引导各类平台和广大网民创作生产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打造若干综合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四是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大力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展数字健康,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推进数字社会治理精准化,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新型数字消费业态、面向未来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 五是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推动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            《规划》指出,要强化数字中国关键能力。 一是构筑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二是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基础制度,健全网络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规划》指出,要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 一是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数字化标准工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全方位多维度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净化网络空间,深入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推进“清朗”、“净网”系列专项行动,创新推进网络文明建设。 二是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统筹谋划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多层面协同、多平台支撑、多主体参与的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体系,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空间,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数字领域合作平台,高质量搭建数字领域开放合作新平台,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国际规则构建。            《规划》强调,要加强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数字中国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用,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数字化发展摆在本地区工作重要位置,切实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数字中国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数字化发展重大问题,推动跨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抓好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的督促落实。开展数字中国发展监测评估。将数字中国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数字化发展。鼓励引导资本规范参与数字中国建设,构建社会资本有效参与的投融资体系。 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技能。统筹布局一批数字领域学科专业点,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 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数字中国建设,建立一批数字中国研究基地。统筹开展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综合集成推进改革试验。办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等重大活动,举办数字领域高规格国内国际系列赛事,推动数字化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字中国建设的良好氛围。  
来源于 新华社北京 2025年05月08日
济南市住建局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 1、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2、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一般不宜超过20日。 3、工程总承包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施工分包的单位,原则上需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4、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6、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施工总承包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工程总承包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 7、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规费前工程总价1.5%、1.0%、0.8%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报。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此前山东就已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山 东 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 1、关于资质要求: 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条件、发布招标信息、评标定标时,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2、关于行业监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鼓励各地在评标过程中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 3、关于电子化招投标: 全面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线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推广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4、关于信用信息运用: 招标过程中,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凡引用《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鲁建建管字〔2019〕2号)中相应加分扣分项的,要同等级同规格同等对待,不得排斥与招标项目属于同一专业的奖项。 5、关于标后评估: 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 此外,还有多地明确: 河 源 2022年4月,河源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取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流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的通知。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凡进入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并全过程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   湖 南 2021年12月,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取消发售标书和投标报名环节,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无门槛免费查阅和下载,积极完善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电子归档等技术规范。采取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温 州 2021年8月,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网上办理服务,让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原件核对事项。   绍 兴 2021年4月21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政服发〔2020〕11 号)》。 取消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环节。未在载明的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保函缴纳。投标人以保函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保证金实际缴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以保函形式缴纳的,以保函收讫时间为准。   汕 尾 2020年5月,汕尾市政府发布《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 取消投标报名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在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陕 西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与地市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业务流程,自2019年9月2日起,凡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取消网上报名环节。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后,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注册后,不需要进行投标报名,即可直接获取采购文件,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投标效率,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的基础上,还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随采购公告同步发布,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项目情况再决定是否参与投标,降低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同时,将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延长至开标前,即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与投标,给供应商更多参与机会,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易环境。    北 京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8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 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线免费下载,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广 西 2019年5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明确: 2019年8月31日前,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取消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方式,全面实现电子标书取代纸质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 西 2019年3月,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成 都 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2019年12月11日,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经信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取消投标报名,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通知全文: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原则上发布的最后一天,宜为工作日。 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并对预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实质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 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一般不宜超过20日。超过1个月(含)以上的,招标人原则上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书面告知所有原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廉政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经招标人承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可以开展招标工作(附件1或附件2)。采用代建制的,由建设单位参照附件1出具相关函件,同意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并对代建单位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进行确认。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经招标人同意采用分包方式的,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包单位的资质等要求。承接施工分包的单位,原则上需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人公开招标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招标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以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全面描述,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招标人应将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不得人为上浮或下浮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备案后的招标控制价在发布前,若因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且对招标控制价影响较大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为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可行性研究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为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中的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其发包人。 属于总承包范围内,但不包含在暂估价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包方式。若该专业承包工程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总承包单位也可以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做为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应当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 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保证保险。 第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专用条款。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企业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代发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若本工程项目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打入工资性工程款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视为农民工工资款项未到位,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评标活动是指对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活动。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施工总承包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工程总承包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细则和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等组成。 (三)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2.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3.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报价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或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四)澄清、修正。对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投标文件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投标文件的偏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细则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方法。 (一)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 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对技术复杂、特殊的工程,招标人也可适当调整权重设置。详细评审按照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1.资信标评审要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班子配备。 (2)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 (3)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2.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总体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措施。 (5)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7)其它。 3.商务标详细评审要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报价; (2)综合单价; (3)投标报价组价合理性; (4)清单外项目人工单价; (5)暂列金、暂估价; (6)规费、税金。 (二)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方法及投标报价的计分原则 1.相关参数。 (1)评标基准值(C)。 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基准值(C)分为总价评标基准值(C1)和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C2)。 (2)招标控制价(A)。 招标控制价(A)分为总价招标控制价(A1)和清单项目合价控制价(A2)。 (3)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分为总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1)和清单项目合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2)。 (4)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G1),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总价(G2)。 (5)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D1),参与评审的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合价(D2)。 (6)下浮系数(K)。 (7)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值权重(Q1)。 (8)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项数百分比系数(M)。 (9)控制价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合价权重(Q2)。 下浮系数(K)、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值权重(Q1)、综合单价合价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项数百分比系数(M)采取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抽取的方式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皆不少于5个。 2.计算方法。 (1)C1=A1×K×Q1+B1×(1-Q1) (2)C2=A2×K×Q1+B2×(1-Q1) (3)Q2=G1/G2×100% G1=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G2=ΣG1 (4)D1=A2×K 3.投标报价评审的计分原则。 (1)合理低价加分原则; (2)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原则; (3)超出一定范围,加倍减分原则(为“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分值的2倍及以上)。 4.报价合理性评审。 (1)综合单价组价的合理性评审。 分析清单项目单价的组成是否符合清单计价规则要求,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 (2)清单项目合价合理区间的评审。 将各投标人参加评审的清单项目合价分别与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比较,在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一定范围之内为合理区间,在区间内的参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超出区间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再将各投标人参与评审的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合价分别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比较,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赋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零分、废标等情形时,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将零分、废标等情形的理由及依据详细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目标达到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规费前工程总价1.5%、1.0%、0.8%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报。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工程奖项主要指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应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对评标期间出现的问题如实记载,依据充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原《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等六个管理细则》(济建发〔2018〕19号)中的《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确认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函 2.关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函  
来源于 建筑管理 2025年05月08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等13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加快完善招标投标担保服务体系,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来源于 浙江省交易平台 2025年05月08日
不见面开标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成都交易中心”)强化科技赋能,聚焦“智慧化+惠民化”,通过系统功能不断优化拓展,推进服务型便民智慧交易,实现项目报件、公告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全程闭合、可查可溯的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全行业、全项目电子化交易。“蓉易招”全流程电子化持续提升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得实惠,让交易更规范便捷,助推招标投标跨区域、跨平台、跨层级交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成都交易中心积极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聚力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依托2017年建成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拓展智慧交易应用场景,升级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精准推出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异地远程评标、电子保函等特色举措,实现全流程“零费用”不见面交易,让电子数据“多跑路”、市场主体“零跑腿”,锻造成都全流程电子化智慧交易“新引擎”,确保成都公共资源交易港口运行顺畅,保障省市重大项目加速落地落实,彰显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背景下拼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成都力量”。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以流程标准为根基,平台发展规范化。将标准化的理念、原则和方法植入系统建设,全面梳理交易流程环节,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与“全程网办”机制衔接,从优化用户体验出发,对交易环节、材料、时限做“减法”,对服务质效、交易效率做“加法”,将交易服务46个主要环节的规则和流程固化到系统,首个实现将地方标准嵌入交易业务系统。同时,构建接口对接规范,深度推进资源整合、系统互联,纵向与信用中国、省级平台联通,横向与发改、住建、网络理政办等市级主管部门对接,并与4家银行、13家保险机构系统完成对接,初步形成全方位数据共享格局。 (二)交易事项全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便捷化。以门户网站为纽带,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业务系统为支撑,兼容四川CA、CFCA等多家CA证书,实现了全省CA互联互通3.0,实行平台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 “一处注册,全市互认”“一次登录,全网访问”“信息变更,即提即办”,市场主体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即可实现“掌上办”“指尖办”,交易事项全程网办率达100%。 (三)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交易业务常态化。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实时开标,减少交易现场人工唱标等5个环节,开标时长压缩80%以上;自推行不见面开标以来,截至2022年底累计开展不见面开标项目4441个,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占比提升至92%,外地企业中标率提升约5个百分点,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了投标成本,企业也彻底摆脱地域限制,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在应对疫情方面,“不见面”开标防“疫”保“易”,确保项目交易“不断档”,实现了疫情期间招标投标正常有序推进,与疫情后成都市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无缝对接。 (四)信息技术智能辅助评标,电子评标智能化。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共享的优势,实现招投标文件结构化,在线评分、智能计算、分值校验、自动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自动读取解密投标文件报价信息、自动计算汇总评审得分等多种辅助功能,提升招投标流程连贯性,信息统一收集、加密传输与存储,提升招投标闭环流程规范。使评标更为自动化、智能化,评审效率提高60%。同时,上线招标人在线检查评标报告的功能,招标人登录云平台即可网上检查报告、反馈意见,通过后评标专家进行电子签章,所有操作全程留痕、系统可查。 (五)远程异地评标资源共享,评标方式协同化。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管等,完成的电子评标活动,实现了市域、成德眉资都市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全覆盖和省外城市的常态化。截至2022年底,全市完成远程异地评标653场。通过远程异地评标,打破了地域空间限制、促进统筹共享优质专家资源、场地及技术资源,有效避免专家“熟面孔”“本地圈”,进一步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六)拓展延伸平台服务长度,优化营商长效化。在云平台系统上线中标通知书在线发送、中标合同在线签订和履约保证金凭证在线提交等功能,在四川省范围内率先试点推出“交易见证”服务。截至2022年底,在评标结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在线向招标人累计发送交易证明书2458份,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展现成都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应用实效。 三、取得成效 (一)是获取文件“零门槛”。交易信息公开和交易程序简化,门户网站公布交易信息,投标人无需注册和登录便能直接浏览、下载招标文件,进一步降低获取招标信息成本。 (二)是交易全程“零次跑”。全省率先试点推出工程建设“交易见证”服务,上线发送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在线办理功能,全面实现无接触交易。 (三)是项目开标“零等待”。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交易环节,公示公告信息查验调减为即时办理,到达开标时间之后所有投标人可同时在线解密投标文件,其中同一开标时段最多1000家投标人同时在线解密。 (四)是区域规则“零差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全市做到交易规则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操作方式统一,实现服务标准化、招标文件模板化。 (五)是参与交易“零费用”。为投标人提供免费系统服务,各方市场主体无需缴纳任何系统使用费。仅标书制作费,平均每年为市场主体节省超过1000万元,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有效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是系统风险“零发生”。强化投标信息保密,投标人须持CA数字证书加解密投标文件,加密传送电子保函数据,不断增强网络安全预警,有效预防交易过程风险。 四、成果特色 (一)以交易安全为准绳,形成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始终将交易安全放在首位,通过投标人向虚拟账号缴纳保证金,开具密文电子保函,不见面开标先解密投标文件、再展示投标报价等手段,结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各环的“强链条”,形成风险防控闭环管理体系,全方位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铸就体验佳立体化系统。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始终以市场主体的服务需求为抓手,为进一步减少区域差异带来的影响,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市场主体交易服务同质办理,打破市场分割和信息孤岛现象,按统一规则和流程办理交易业务、参与在线交易,同时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打造服务体验佳、可视感强的立体化系统。 (三)以高效输出为标准,营造低成本高产出效应。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本着低成本投入、高效能产出的系统建设原则,不断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调研摸清市场主体需求后,对交易系统进行全面提能升级,陆续推出如电子保函、不见面开标等特色子系统,形成群众评价好、市场反应好的良好综合效应。 五、应用实例 纵深推进“蓉易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以来,打造了持续向好的成都招标投标“六零”营商环境。对交易平台而言,建成的流程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每年为市域内15个交易分中心节约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约2000万元;对市场主体而言,参与交易的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降低,“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高,每年为其节约标书编制工具使用费、标书印刷费、搬运费、投标差旅交通费等费用约8000万元;对招标行业而言,先后实现了住建、交通、水务、经信、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6个行业全流程电子化的全覆盖,行业发展齐头并进、蓬勃均衡。特别是在构建统一大市场、打造服务新名片、打通“最后一公里”等方面得到广泛、显著应用。 (一)推行跨区域跨层级跨平台交易,助力构建统一大市场。以“三跨”交易和异地远程评标为抓手,实现了成德眉资“三跨”交易全覆盖和成都市域、成德眉资、成渝、外省异地远程评标常态化。截至2022年底,市本级共实施“三跨”交易标段45个,交易金额近20亿元,地区涉及西藏拉萨、新疆伊犁等地,并于2022年3月出台工程建设招投标“三跨”交易工作规程。全市开展异地远程评标项目653个,共享专家资源约3265人次,与黄河流域联盟中济南、大连、济宁等地多次开展异地远程评标。“三跨”交易与异地远程评标“双管齐下”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推行独具成都特色电子保函,打造交易服务新名片。上线具有成都特色的电子保函系统,覆盖保函申请、开具、传输、管理、运用到退还(索赔)6大环节,保险或银行机构免费接入,投标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投标相关工作。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接收电子保函85231笔,电子保函替代传统现金保证金、缓解企业资金占用压力累计已达237.59亿元,惠及企业4338家。 (三)建成“一键归档”电子档案系统,打通电子化最后“一公里”。建成电子档案系统,交易完成后档案一键归集,实现交易档案信息的收集、归档、统计、查阅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交易过程全程留痕、永久记录。为行业监管提供支撑,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查询调档服务。自2022年5月上线后,成都交易中心电子档案系统收集整理电子档案1万余份,并成功入选国家档案局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试点单位。
来源于 人民网-四川频道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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