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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一、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 二、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三、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   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 一、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 二、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   联合体投标 一、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三、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三、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四、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其他 一、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二、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三、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四、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 川办规〔202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规范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项目涉及的监督部门中行政层级较高的监督部门牵头负责。积极推行三维数字化并行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 (三)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及定标方式、因素等作出规定。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投标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应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投标保函(保险)应当对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予以担保,并载明担保有效期,担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诉有效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五)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六)强化项目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询机构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能力而不经招标直接将相关项目交由其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 (八)规范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九)严厉打击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 (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十一)改进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加快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在全省范围内常态化运行,积极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入库征集,加强行业审核把关,持续扩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合理确定评标专家到场时间,规范隔夜评标管理,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十二)提高评标质量。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十三)规范评标错误复核。评标复核或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四)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公平竞争。调整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保障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全面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现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有效联动,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优胜劣汰。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招标代理机构竞相提升服务质效。 (十五)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十六)明晰交易场所定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各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以备案、程序审查等名义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干涉行政监督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十七)规范交易场所选择。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交易场所的,也可选择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内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告知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相应交易场所。   六、改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十八)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加快修订完善我省招标投标重要制度规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及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有关范本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全省原则上应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范本;全省范本尚未出台、市(州)拟先行制定的,应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九)深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鼓励各地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布不得撤销或屏蔽。统一评标结果公示体例,对开标记录、评分、否决投标理由、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文件基本内容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依法、及时、规范公开中标结果和有关投诉处理、行政处罚信息。 (二十)提升招标投标监管质效。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或下放行政监督职能。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严禁以备案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灵活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一)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数字化和智慧监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鼓励各行业以数字化、结构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加快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息库。积极探索推进智慧监管,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 (二十二)加大招标投标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化全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联动配合,“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于 CBI建筑网 2025年05月08日
为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暂停或延期项目的交易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一系列举措,实现服务“不停歇”、交易“不断档”、平台“不打烊”,全力保障重点项目有序进场交易。   优化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电话预约、网上受理、远程咨询、不见面办理等交易服务工作与逐步恢复各类交易活动有机结合,所有交易业务全部实行全时段、不见面、网上办受理方式。按照“项目推进包联制”工作模式,为“重、难、急”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别是针对年底各高校、医院等大量政府贷款贴息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班子成员全程跟进、业务人员全时待命的方式,为重点项目如期开工提供有力保障。   为最大程度消除疫情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影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疫情期间开评标工作预案,对积压项目,克服“场地满负荷,人员全负载”实际困难,实行专人专岗下沉服务、专职专班负责开标“双线程”推进模式。12月10日和11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周末时间,顺利完成了燕山大学中频感应炉采购项目和燕山大学智能制造实训平台采购等35个项目开评标工作,用最快的时间解决了项目积压问题,实现新老项目的快速有序推进。   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稳定运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对平台服务器、开评标设备、音视频归档系统以及网络线路等开展运行监测和技术维保,全面排查和解决潜在隐患。同时,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来源于 秦皇岛新闻网 2025年05月08日
推动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透明、高效运行,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由之路。 也因此,我区现已全面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采购主体所有业务均可实现“一网通办”,全区政府采购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已处于全国前列。 为提升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区日前敲定六项任务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一件事一次办”,并向全区本级预算单位和各盟市进行相关任务安排部署。   任务一:推动涉企采购流程事项“一次办” 此项任务主要围绕供应商办理CA证书 (权威机构颁发的电子身份证或数字证书)、入库报名参与政府采购、在线提交文件、参与评审、签订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入驻电子卖场等多个环节开展“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供应商不同CA证书的全区互认。在此过程中,供应商只需提交一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参与全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供应商一地入驻全区通用,采购全流程一个平台就可“一次办”理多项业务。   任务二:推动代理机构事项“一次办” 该项任务围绕代理机构登记入库管理、采购业务代理、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活动组织、采购档案保存、诚信评价等,重点做好“代理机构一地登记全区代理”工作,一个平台即可完成代理协议签订、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审组织和档案管理等多项业务。   任务三:推动中小企业事项“一次办” 这项任务主要国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和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中小企业评审优惠等内容,全面推进落实“提供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的银行一地征集信息可全区通用”的政策,实现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一个平台可“一次办”理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递交响应文件和缴纳电子保函等。   任务四:推动评审专家事项“一次办” 此项任务主要目的是实现采购评审专家一次注册、分级管理、全区共享。专家通过人脸识别、云上认证和采购项目全流程线上评审,实现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履职情况线上评价的“一次办”,为打造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提供保障。   任务五:推动预算单位事项“一次办” 该项业务围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意向公开、计划备案和电子卖场采购、采购活动委托、采购文件编审、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等采购“全生命周期”,为预算单位提供采购需求线上编制、采购文件线上审核、委托协议与采购合同线上签订、采购计划线上备案、履约验收线上完成等- 个平台“一次办”理多项事务的集成化办事模式。   任务六:推动采购备案事项“一次办” 这项任务围绕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和1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及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等,实行采购人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备案“一次办”模式,取消财政部门审核环节,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认为,这六项任务环环相扣,必将为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和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来源于 内蒙古日报 2025年05月08日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近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2条。 根据该条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投标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5.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7.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以下为条例全文——《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 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多个中标人名单。 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国家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 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各类主体建设的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并能满足保密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的内容通过原渠道发布、告知。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机制,实现同步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方法和否决投标的全部因素;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评标因素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应当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的参加机会,由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十二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编制标书、造价咨询等服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异议投诉、合同等相关材料。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保存在交易中交互、生成的电子档案,并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招标项目档案提供便利。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损毁招标项目档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 (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排斥、限制或者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第四十三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七)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标底的计算方法; (八)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九)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拒绝参加培训、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以及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专家,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可以暂停其参加评标活动或者移出评标专家库;对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专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应当报经同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审意见,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参加评标工作或者缺席评标活动; (七)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和参加的评标项目; (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不予采纳; (四)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内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澄清材料; (七)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同时将所有不同意见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八)按照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以及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按照综合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作为参考,但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评审结果汇总情况;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办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国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异议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 第五十七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承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异议、投诉处理等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 (三)放弃中标; (四)串通投标;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加投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二条 涉及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则,应当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时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十三条 省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会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依法开展信用评价。 按照前款规定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在相关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全省通用,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重复出具。 第六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并同步推送至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并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三)投诉书未按照规定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五)超过投诉时效;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十七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驳回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调取、查阅、复制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 第六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对涉及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七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增设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三)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四)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五)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六)向市场主体收取违法违规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或者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保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保存时间少于十五年,或者拒绝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档案提供便利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简化招标程序,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于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5年05月08日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规划》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加强整体布局,按照夯实基础、赋能全局、强化能力、优化环境的战略路径,全面提升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大动力。            《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大幅增强,政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数字文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数字社会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字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突破,应用创新全球领先,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打开新局面。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数字中国建设体系化布局更加科学完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数字化发展更加协调充分,有力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              《规划》指出,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 一是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大力推进北斗规模应用。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东西部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整体提升应用基础设施水平,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二是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构建国家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各级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规划》指出,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农业、工业、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壮大,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发挥“绿灯”投资案例引导作用,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快制度规则创新,完善与数字政务建设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三是打造自信繁荣的数字文化。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引导各类平台和广大网民创作生产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打造若干综合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四是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大力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展数字健康,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推进数字社会治理精准化,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新型数字消费业态、面向未来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 五是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推动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            《规划》指出,要强化数字中国关键能力。 一是构筑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二是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基础制度,健全网络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规划》指出,要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 一是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数字化标准工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全方位多维度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净化网络空间,深入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推进“清朗”、“净网”系列专项行动,创新推进网络文明建设。 二是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统筹谋划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多层面协同、多平台支撑、多主体参与的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体系,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空间,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数字领域合作平台,高质量搭建数字领域开放合作新平台,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国际规则构建。            《规划》强调,要加强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数字中国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用,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数字化发展摆在本地区工作重要位置,切实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数字中国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数字化发展重大问题,推动跨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抓好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的督促落实。开展数字中国发展监测评估。将数字中国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数字化发展。鼓励引导资本规范参与数字中国建设,构建社会资本有效参与的投融资体系。 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技能。统筹布局一批数字领域学科专业点,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 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数字中国建设,建立一批数字中国研究基地。统筹开展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综合集成推进改革试验。办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等重大活动,举办数字领域高规格国内国际系列赛事,推动数字化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字中国建设的良好氛围。  
来源于 新华社北京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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