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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乡市财政局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探索实行政府采购标准化、智能化新模式,通过“亮”信息、“晒”结果、“提”速度、“增”服务、“降”成本、“出”范本等方式,聚力解决企业所需所盼,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打造阳光、高效、温暖、便捷、规范的政府采购,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一、“亮”信息,“晒结果”,打造全链条“阳光采购” 大力推动电子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采购计划、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到信用评价等各环节信息全部对外公开,社会公众可实时网上查询相关信息,既方便市场主体的参与,也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智能不见面开评标”改革,实现供应商“一网通办、一次不跑、片纸不交”。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随机分配评标室,减少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前的接触,提高评审公平公正,全力打造“阳光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新乡市在全省率先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报告以及评审明细全公示,方便供应商查看资格审查情况、未中标原因和得分排名,通过“晒”评审结果,不仅保障了供应商的知情权,同时也倒逼评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真正实现了评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速度,打造“高效采购” 坚持减环节、优流程、降成本、压时限、提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印发《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再提升工作的通知》《新乡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以加强流程环节的“减法”,推动做好优化服务的“加法”,提高采购效率,夯实采购主体责任。 跑出“加速度”,推动政府采购提速增效。全力压缩各环节流程时间,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发布结果公告)时间由评审结束后9个工作日提速至当天;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提速至2个工作日;合同公告备案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当天;验收时间明确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资金支付时间由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提速至2个工作日。同时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实现供应商“一键”获取采购文件、“一键”提交投标文件、“一键”解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一键”云签、电子中标通知书“一键”发出、电子合同“一键”生成、电子采购资料“一键”归档等,全面实现“不见面,零成本”,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供应商少跑腿。 今年以来大力推进数字赋能创新工程,一是在全省率先上线智能不见面开标系统,首次引入虚拟主播技术,实现无人值守式智能开标,开标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二是在全省率先研发成功评审专家“智能云签”系统,评审专家无需再办理任何实体性的CA数字证书,仅凭手机扫码即可免费办理“云数字证书”,并“一键"调取云上CA,完成评审报告电子签章工作,使评审工作更加便捷,破解了当前评委CA数字证书办理难、办理慢、甚至收费的普遍性难题,标志着新乡市进入“数智采购”时代。   三、“增”服务,打造“温暖采购”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更加精准定向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专门编制《新乡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指导采购人预留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实现采购项目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二是执行“上限标准”,让中小企业更具竞争力。对于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执行20%的上限标准(工程为5%)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极大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竞争力。 建立中小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机制”。从保障供应商现金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提升便捷性、提高安全性、实施监督等五个维度,综合施策,构建起一整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金链保障机制。一是保障现金流,缓解运营压力。一方面增加供应商资金流入,实施预付款制度,要求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其中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搭建起“政采贷”信用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零门槛、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的信用贷款支持,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目前,平台已有合作金融机构13家,2022年已累计为企业发放贷款3.97亿元,较上年提高两倍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切实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减少供应商资金流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取消各类保证金,实现供应商零占款。二是加快资金支付,推动提速增效。要求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资金,经过全局配合努力,资金最快能实现“当天付”。三是在线发起申请,便捷资金支付。设置在线发起支付申请功能,支持供应商在线发起支付申请,系统及时向采购人发出提醒,督促采购人及时支付资金。四是采购和支付互联互通,保障支付安全。实现政府采购系统与支付系统互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固定供应商收款账号,通过支付系统进行支付,保障资金支付安全无误。五是实施监督保障,督促政策落地。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供应商资金链保障机制落实到位。   四、“降”成本,打造“便捷采购” 新乡市实行政府采购交易场地免费使用、采购文件“零收费”,明确全市一律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禁收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比如质量保证金),推行“信用+承诺”制,最大限度减少供应商资料提供,实现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制度性成本“清零”,提高供应商投标便捷度。同时创新开发政府采购线上询问、质疑、投诉功能,对供应商维权开通网上绿色通道,减少供应商维权交通费、差旅费、邮寄费等成本,实现维权“零成本”。   五、“出”范本,打造规范采购 为加快我市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我市出台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采购人内控制度、需求调查、需求审查、履约验收、惠企政策卡等多个范本。一方面,为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我市梳理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减少因采购文件编制而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确保采购政策落实,提高采购效率,指导采购人、代理机构高效合规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我局按照不同采购方式,分类制定了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和采购合同示范文本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参考使用。另一方面,为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规范采购单位内部运行,确保采购质效,出台了采购人内控制度、需求调查、需求审查、履约验收等多个范本供采购人使用,抓住了“一头一尾”这两个采购关键环节,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同时,为了确保供应商能更好的了解采购政策,梳理印发了惠企政策卡,由我们的政府采购“首席服务员”进行政策宣传,让供应商切实体会到新乡市政府采购的惠企力度。
来源于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5年05月08日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对政采活动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已有多个省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发布,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本级、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山东省】 《山东省 202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于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其他设区的市 50 万元,县级 30 万元;工程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设区的市、县级 60 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及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确定,品目分类新旧对照表附后。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二级品目”指编码后四位为 0 的品目,如 A02010000)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本次调整将协议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0万元下调为100万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预算单位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委托集采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我市所属京外办公的预算单位可以执行当地集中采购结果,并可委托当地集采机构组织本目录内产品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于 省财政厅 2025年05月0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一、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 二、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三、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   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 一、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 二、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   联合体投标 一、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三、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三、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四、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其他 一、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二、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三、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四、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 川办规〔202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规范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项目涉及的监督部门中行政层级较高的监督部门牵头负责。积极推行三维数字化并行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 (三)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及定标方式、因素等作出规定。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投标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应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投标保函(保险)应当对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予以担保,并载明担保有效期,担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诉有效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五)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六)强化项目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询机构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能力而不经招标直接将相关项目交由其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 (八)规范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九)严厉打击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 (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十一)改进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加快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在全省范围内常态化运行,积极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入库征集,加强行业审核把关,持续扩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合理确定评标专家到场时间,规范隔夜评标管理,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十二)提高评标质量。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十三)规范评标错误复核。评标复核或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四)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公平竞争。调整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保障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全面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现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有效联动,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优胜劣汰。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招标代理机构竞相提升服务质效。 (十五)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十六)明晰交易场所定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各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以备案、程序审查等名义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干涉行政监督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十七)规范交易场所选择。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交易场所的,也可选择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内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告知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相应交易场所。   六、改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十八)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加快修订完善我省招标投标重要制度规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及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有关范本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全省原则上应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范本;全省范本尚未出台、市(州)拟先行制定的,应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九)深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鼓励各地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布不得撤销或屏蔽。统一评标结果公示体例,对开标记录、评分、否决投标理由、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文件基本内容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依法、及时、规范公开中标结果和有关投诉处理、行政处罚信息。 (二十)提升招标投标监管质效。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或下放行政监督职能。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严禁以备案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灵活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一)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数字化和智慧监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鼓励各行业以数字化、结构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加快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息库。积极探索推进智慧监管,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 (二十二)加大招标投标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化全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联动配合,“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于 CBI建筑网 2025年05月08日
为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暂停或延期项目的交易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一系列举措,实现服务“不停歇”、交易“不断档”、平台“不打烊”,全力保障重点项目有序进场交易。   优化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电话预约、网上受理、远程咨询、不见面办理等交易服务工作与逐步恢复各类交易活动有机结合,所有交易业务全部实行全时段、不见面、网上办受理方式。按照“项目推进包联制”工作模式,为“重、难、急”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别是针对年底各高校、医院等大量政府贷款贴息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班子成员全程跟进、业务人员全时待命的方式,为重点项目如期开工提供有力保障。   为最大程度消除疫情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影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疫情期间开评标工作预案,对积压项目,克服“场地满负荷,人员全负载”实际困难,实行专人专岗下沉服务、专职专班负责开标“双线程”推进模式。12月10日和11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周末时间,顺利完成了燕山大学中频感应炉采购项目和燕山大学智能制造实训平台采购等35个项目开评标工作,用最快的时间解决了项目积压问题,实现新老项目的快速有序推进。   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稳定运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对平台服务器、开评标设备、音视频归档系统以及网络线路等开展运行监测和技术维保,全面排查和解决潜在隐患。同时,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来源于 秦皇岛新闻网 2025年05月08日
推动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透明、高效运行,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由之路。 也因此,我区现已全面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采购主体所有业务均可实现“一网通办”,全区政府采购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已处于全国前列。 为提升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区日前敲定六项任务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一件事一次办”,并向全区本级预算单位和各盟市进行相关任务安排部署。   任务一:推动涉企采购流程事项“一次办” 此项任务主要围绕供应商办理CA证书 (权威机构颁发的电子身份证或数字证书)、入库报名参与政府采购、在线提交文件、参与评审、签订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入驻电子卖场等多个环节开展“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供应商不同CA证书的全区互认。在此过程中,供应商只需提交一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参与全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供应商一地入驻全区通用,采购全流程一个平台就可“一次办”理多项业务。   任务二:推动代理机构事项“一次办” 该项任务围绕代理机构登记入库管理、采购业务代理、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活动组织、采购档案保存、诚信评价等,重点做好“代理机构一地登记全区代理”工作,一个平台即可完成代理协议签订、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审组织和档案管理等多项业务。   任务三:推动中小企业事项“一次办” 这项任务主要国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和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中小企业评审优惠等内容,全面推进落实“提供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的银行一地征集信息可全区通用”的政策,实现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一个平台可“一次办”理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递交响应文件和缴纳电子保函等。   任务四:推动评审专家事项“一次办” 此项任务主要目的是实现采购评审专家一次注册、分级管理、全区共享。专家通过人脸识别、云上认证和采购项目全流程线上评审,实现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履职情况线上评价的“一次办”,为打造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提供保障。   任务五:推动预算单位事项“一次办” 该项业务围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意向公开、计划备案和电子卖场采购、采购活动委托、采购文件编审、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等采购“全生命周期”,为预算单位提供采购需求线上编制、采购文件线上审核、委托协议与采购合同线上签订、采购计划线上备案、履约验收线上完成等- 个平台“一次办”理多项事务的集成化办事模式。   任务六:推动采购备案事项“一次办” 这项任务围绕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和1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及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等,实行采购人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备案“一次办”模式,取消财政部门审核环节,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认为,这六项任务环环相扣,必将为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和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来源于 内蒙古日报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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